【本報訊】內地五一長假期將至,衞生署昨日表示已加強巡查遊客較多的地區,打擊店舖違法使用「藥房」標識的違規行為,以保障公眾健康。署方指今年首季已進行約3,200次巡查,而去年4月至今年3月,9家並非藥房的公司因在其處所展示的標識,近似藥房訂明式樣標識而被定罪,分別被判處罰款2,000至1.68萬元不等。
須持「獲授權毒藥銷售商」牌照
根據《藥劑業及毒藥條例》(第138章)(《條例》),只有獲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(管理局)授權為「獲授權毒藥銷售商」的人士,才可在管理局註冊處所經營相關毒藥的零售業務,即包括列載於《藥劑業及毒藥規例》(第138A章)附表10毒藥表中第1部及第2部所指明的物質。店舖必須持有「獲授權毒藥銷售商」牌照方可使用藥房的名銜。而「列載毒藥銷售商」則只可經營毒藥表第2部毒藥的零售業務,以及銷售一般藥物,例如傷風感冒藥,沒有藥劑師駐店。此類銷售商並不可使用「藥房」標識和名銜。
任何非「獲授權毒藥銷售商」註冊處所展示屬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、與屬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相似的標識,或並非藥房處所而在零售毒藥業務有關的方面使用「藥房」名銜或英文「pharmacy」、「dispensary」、「drug-store」等名銜均屬違法。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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